香港.2022年4月27日 – Sony
今天宣布推出無反 E-mount系列中第 67 款鏡頭,備受期待的 FE
24-70mm F2.8 GM II(SEL2470GM2型號)。 Sony使用其先進的鏡頭技術研發出世界上最輕的 F2.8 光圈標準變焦鏡頭1,擁有Sony “G Master”系列極致解像度和優美散景。 FE 24-70mm F2.8 GM II 鏡頭是該系列中用途最廣泛的鏡頭之一,為攝影師、影片攝影師和混合內容創作者精心打造。
Sony Electronics
Asia Pacific數碼影像部總經理Yasufumi Machitani表示:「自Sony發布第一款 24-70 毫米 F2.8 光圈G Master 鏡頭以來已經過去了六年,我們客戶的需求亦隨時間改變。我們一直聆聽業界的聲音,根據創作者的反饋設計了全新的FE 24-70mm F2.8 GM
II鏡頭。我們知道 24-70 毫米焦距非常受歡迎而必須繼續進行改良,將我們最先進的技術應用在用戶最為重要的鏡頭之中。今天,我們很高興推出世界上最輕細的 F2.8光圈 標準變焦鏡頭。」
擁有卓越影像質素媲美定焦鏡頭[i]
FE 24-70mm F2.8 GM
II 鏡頭非常適合輕巧及多功能的設置,用戶能為相片和影片捕捉極致清晰、細緻的影像。即使光圈全開,鏡頭在整個圖像區域均具有高解像度。全新設計的光路具有五個非球面元件,包括兩個高精確度 XA(極致非球面)鏡片。FE 24-70mm F2.8 GM
II 鏡頭還配備兩個 ED(低色散鏡片)和兩個 Super ED (超低色散鏡片)。結合新的浮動焦距機制,可有效控制色差、影像邊緣的像差、失真和彗形象差,從而在所有變焦和光圈設定下,整個圖像區域均能實現出色的解像度。
即使在具有挑戰性的照明條件下拍攝,FE 24-70mm F2.8 GM
II 鏡頭也能通過有效抑制眩光和殘影以實現出色的清晰度。有賴於Sony原創的納米AR塗層II,能在鏡頭表面產生均勻的抗反射塗層。 FE 24-70mm F2.8 GM
II鏡頭憑藉先進的光學設計和新研發的 11片圓形光圈 ,在整個變焦範圍內產生令人驚嘆的散景,創造出美麗且近乎完美的圓形散景。
在全新的 24-70 毫米設計中,鏡頭能提供出色的近攝效果,24 毫米的最短對焦距離為 8.25 英寸(0.21 米),70 毫米的最短對焦距離為 12 英寸(0.30 米)而最大放大倍率為 0.32倍。
[i] MTF 圖表比較。
贈品 (Package)
顧客評論
百老滙
百老滙「法定除舊服務」- 條款
-
1. 適用條件凡顧客向本公司購買《產品環保責任條例》所指定的受管制電器,包括空調機、洗衣機、電冰箱、電視機、電腦、列印機、掃描器及顯示器,可要求安排免費移走與所購買相同種類及數量的舊電器(須屬同類受管制電器)。
-
2. 除舊地點適用於全港任何處所。
-
3. 選取期限
- 顧客可於分店或網上購物時選取除舊服務,或;
- 顧客可於交易後3日內向本公司提出要求,逾期作放棄除舊服務處理。
-
4. 除舊服務時間
- 一般情況下,須預留3個工作天安排除舊服務。
- 在顧客預約的日期,到顧客指定的地點移走舊件。
- 移走舊件需於收妥受管制電器後14天內完成。
- 如以上a-c之安排未能滿足顧客之需求, 顧客可放棄除舊服務而自行處理舊件或選擇本公司提供之收費升級除舊服務。
- 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
5. 注意事項
- 除舊服務與送貨及安裝服務分開處理,等待移除的舊件可按需要較先移走,或短暫存放於移除地點,稍後才移走,顧客可與職員安排。
- 舊件一經收取,恕不退回。
- 舊件必須未經拆卸任何內部零件,並獨立放置,脫離任何裝置、連接系統、或有障礙的存放位置。
- 若舊件有嚴重的衛生問題 (例如:有餿汁殘渣、蟑螂、螞蟻),工作人員有權拒絕移走該舊件,消費者亦不會再享有免費的除舊服務 。
- 顧客如需更改已約定的除舊服務地點或時間,請於至少2個工作天前致電通知
- 如遇上黑色暴雨警告 /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除舊服務將會暫停,並另作安排。
- 如於約定的除舊時間,因交通或天氣情況,或其它因素影響有所延誤、暫停或改期,本公司恕不負任何責任。
- 顧客、聯絡人的個人資料只作除舊服務用途,本公司將會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處理。
- 每件受管制電器均會附上適當的循環再造標籤,於退換貨時,顧客須退還有關標籤
- 如有任何爭議,本公司保留最終的決定權。
- 空調機包括獨立式及分體式空調機,其製冷量不超過7.5千瓦(即3匹)。
- 洗衣機洗衣量不超過10公斤。
- 電冰箱總容積不超過500升。
- 電視機顯示屏幕的尺寸不超過100吋(以對角斜角量度)。
- 電 腦包括個人電腦、桌上電腦、平板電腦、手提電腦及筆記簿電腦。
- 列印機重量不超過30公斤; 如同時用作影印機、圖文傳真機或掃描器,仍視作列印機。
- 掃描器重量不超過30公斤
- 顯示器不具備儲存電子數據或運算的功能,而其顯示屏幕的尺寸為5.5吋至100吋內(以對角斜角量度)。

產品